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产的七条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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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暂无明确上市时间表的已投项目,如果该项目具有显著市场价值,则仍有可能通过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并购的方式退出。虽然通过并购退出的项目估值可能低于IPO退出时的估值,但仍然属于可以获取溢价收入的项目退出方式。此外,PE/VC基金也可以考虑在被投企业获得后续轮次融资的时候,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实现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退出。IPO的退出受限,倒逼PE/VC基金投早、投小,并且需尽可能实现阶段性退出。无论是哪种退出方式,我们都建议管理人通过FA、同行推荐等渠道寻找潜在的外部受让方,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国有集团或外资企业接洽,寻求并购退出的途径。同时,管理人还可以关注国内各交易所的渠道信息,例如可以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方式寻找潜在买家。
与此同时,管理人还应当注意投资协议是否约定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及相关事项的诉讼时效,我们建议管理人在回购条件成就后应当尽快行使诉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面临难以追责的情况。在前些年,司法实践中对回购权系请求权还是形成权的裁判观点并未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的(2023)沪01民终5708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回购权具备单方意思表示的特点,且回购义务人并无缔约选择权,据此,回购权是形成权,应当参照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对于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的,参照《民法典》第56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一年内行使。在该裁判观点下,投资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回购条件满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回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