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解析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的几种方式(IPO、并购、对赌回购、S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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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回购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这种情况下,回购是一种不理想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回购往往意味着公司经营不善,未达成投资时的目标,进而触发了投资合同中为确保资本金安全而设置的回购条款这一强制退出渠道。通过消极回购退出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从资金安全的角度看,在公司经营情况不理想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况下,回购义务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缴付回购款项值得怀疑。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仅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则必须考虑是否回购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支付回购款通常需要走减资程序,如公司亏损,未经债权人同意减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实践中通常要求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履行回购义务,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种方式目前能够规避一定的风险,但仍需要注意监管端的态度变化。
一、修订的背景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9.20》,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2018年3月,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特别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促进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效果良好。去年以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普遍面临募资困难、退出困难等问题,行业反映,《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条件要求偏严,建议加大减持优惠力度。经研究,为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创业资本形成,助力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发展,我会着手对《特别规定》内容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