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核算方式与纳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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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为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的股息分红,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如符合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条件的,须同时填列A107011表。
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需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同时确认投资收益。此时账面上反映的“投资收益”并非真实的投资分红收益,而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年度盈利情况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损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作纳税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实际作出分红决议时,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计入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会计账面不反映投资收益金额,而股权投资分红却真实发生,在税收上应予确认投资收益,因此需作相应纳税调增。


